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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幼儿园校车坠塘 肇事车主领刑两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06-07 10:44:51


    平顶山法院网讯  刘某无证驾驶幼儿园校车,在送学生过程中掉头时,导致校车坠塘,造成两名幼儿死亡。叶县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交了新证据,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10年12月6日17时许,叶县仙台镇花黄李村潘寨“星星”幼儿园教师刘某驾驶豫L—00129白色解放面包车送本校学生回家,该车行驶至叶县仙台镇某村南北路掉头时,因刘某操作不当,该车滑入路西一个水塘内,造成乘坐该车的两名学生张某、辛某溺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两名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两名被害人明确表示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这个案件,提醒大家,无论公事,还是私事,任何时候都要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按照规定行事,开车无小事,不能心存侥幸。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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