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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35名农民工兄弟

  发布时间:2017-12-22 16:50:57


    日前,当35名农民工的代表张某从宝丰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建立的手中接过为他们执行的最后一笔7.6万元工资款时,张某等35名农民工真切地感受到了法治给他们带来的温暖。张某伸出那布满老茧的双手,拉着张建立的手两眼含泪地说:“想着我们的工资款难有着落了,我们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将包工头赵某起诉到了法院,通过你们法院执行人员辛勤努力执行,终于讨回了我们的血汗钱,我们35个家庭终于能够过上一个祥和的春节了,太感谢你们了……”老张憨厚朴实的话语背后,隐藏着旁人不知道的心酸讨薪之路………

    ●事情缘起

    2012年8月18日,郭某与被告赵某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合同,郭某以大承包的形式将大营镇某村的新农村建设工地承包给了被告赵某,原告张某受雇于被告赵某。由于工地杂活多,张某又组织同乡的34名农民工,带着他们一同在大营镇某村工地上工作,在工地上干活是最累最苦的,没日没夜。特别是夏天和冬天是他们最难熬的季节,夏天室外温度高达40摄氏度,路面滚烫,但他们还得冒高温天气工作。寒冬腊月的冬天,北风肆虐,凌晨他们已在工地上忙碌。他们起早贪黑,风餐露宿,但毫无怨言,他们只想着,好好干活、赚钱养家。

    但是,他们用两年多的时间在风霜雪雨中赚来的血汗钱,却没有得到包工头赵某及时给付,工程完工后,他们就再也找不到赵某。虽多方奔走,但直到2016年初,他们的工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一次上访,信访局的一位接待人员告诉他们:“不行你们去法院起诉吧,这样你们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

    2016年1月7日,老张代表34名农民工,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把包工头赵某告上法庭。

    ●依法审判

    2016年3月28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合同是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向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农民工张某向赵某提供了劳务,赵某应根据双方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应的报酬,赵某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张某要求赵某支付工资款109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10日内偿还张某工资款109500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

    诉,赵某也未偿还张某工资款。

    ●艰辛执行

    从2012年8月,35名农民工开始在赵某的工地上打工,到2016年5月10日已经历了3个多年头,承包工程的赵某本应该将事情做个了断,但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仍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5月20日,张某申请宝丰县法院执行此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东躲西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始终找不到赵某,一晃几个月又过去了。后来,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线索,被执行人赵某在郏县长桥镇某小学干有工程,当时正是暑伏天气且已近午时,执行人员二话没说就冒着酷暑驱车赶往长桥镇某小学,但到了工地后,施工人员说赵某刚刚离开工地,执行人员扑了个空。

    此时已过午饭时间,执行人员顾不上吃饭休息,立即找到了该校校长,并深入工地找施工人员,调查了解具体的工程施工情况。但从调查了解情况看,此工程系2015年全面改薄工程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是国家为了教育均衡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地区学校的教学设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建设单位为郏县某小学,招标单位是平顶山市某建筑公司,而施工人是赵某,建设单位的工程款都是从郏县财政局直接汇到招标单位。单从调查的证据看,不能说明此项工程是赵某投资建设的,案件又陷入了僵局。其间,由于联系不到赵某,执行人员给赵某的妻子打电话讲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迫于种种压力,被执行人赵某的妻子分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4.5万元工资款,但随后执行人员怎么对赵某的妻子讲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利害关系,赵某的妻子总以丈夫讨不到工程款为由拒不偿还。

    执行人员并无气馁,他们克服困难、调查取证,决心尽快追回35名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于是,执行人员再次进学校、入工地,跑招标单位、郏县教育局、郏县财政局等单位调查情况,经过几个月的走访调查,终于在今年11月24日查清此项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就是赵某。于是执行人员据调查出来的证据,依法裁定从平顶山市某建筑公司的账户中划出了属于被执行人赵某的款项。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7年12月21日 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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