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湛河区法院依法对湛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尚某、汤某等依法被判处九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湛河区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刘某为首,以被告人郭某、汤某、代某、马某、尚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6年以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等区域,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帮助他人要账等为由,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湛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汤某、代某、马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尚某、汤某、代某、孟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为达个人目的指使刘某等人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尚某、汤某、代某、马某、郭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刘某系主犯。
根据查明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与鲁山县法院(2017)豫0423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尚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汤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代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湛河区法院审结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的审理,展示了扫黑除恶的成效,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