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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信息公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04 16:19: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编制我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原在册的中介机构不当然编选进入此次名册,需重新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审查符合入册条件后方予以入册。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主体

凡在平顶山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其他中介机构,及上述机构在平顶山市辖区内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申报。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管理人无论原来是否在册,此次均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

1)申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有3年以上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且近3年内已办结破产案件在3件以上;办理过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2)申报二级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3)申报机构更名、合并的,其破产清算工作经历由更名、合并后的机构承接。

4)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1)机构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机构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更换或除名未逾三年。

4)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

3.不得重复申报

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机构内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三)申报程序

机构申报一级管理人的,向平顶山中院提交申报材料,由中院初审其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法院复审。

机构申报二级管理人的,向中院提交申报材料,评审由省法院委托平顶山中院负责,平顶山中院评审出拟入册二级管理人名单报送省法院复核。

新申报和需重新进行申报一、二级管理人的各机构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平顶山中院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时机构需明确申报管理人的级别;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四)申报材料

申请入册的机构,主要从机构的执业业绩、机构的规模和管理水平、专业研究水平、所获荣誉、执业责任保险缴纳情况等方面进行申报,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包括行业协会的证明或机构出具的保证、承诺书;

2. 业务和业绩材料;3年内(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3.机构办理的与破产有关的其他业务情况;

4.申报机构情况,包括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机构章程等材料;机构及破产业务团队规模和管理水平情况。

5.破产团队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专业研究水平情况;

7.获得荣誉及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8.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还应提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顺序装订,除第1项申请书材料无表格内容外,其他部分采用“表格+证明材料”方式排列,相关材料应排列有序,前后对应,如证明材料遗漏或无法识别,将视为无效材料。相关资格证书、人员证照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由中院进行审核后退回。

二、评审

(一)评审主体

本次评审工作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清算与破产庭,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核实工作

(二)评审程序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八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齐。逾期申报或者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2.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册管理人时采用评分制,以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委员会委员将根据评定标准,从执业资格(机构规模、履职表现)、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发表破产方面专著及论文情况、参加破产专题培训情况)等方面评定申报人综合分数。

3.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

4.对于申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由平顶山中院初审认定后报送省法院组织评审,评定出一级管理人;对于上报但没有进入一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由省法院直接审定其是否能够进入二级管理人名册。

5.省法院将拟定名册及分级情况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对于针对编入公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异议,省法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公示期满后,省法院审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

(四)评审标准

具体评审标准由清算与破产庭制定。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应提交一式八份(附电子文档)。申报样表可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下载。

 

联系人:何炜   0375-2862373

接收地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附件1:入册申请书

附件2-8:申报材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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