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平武炭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王乾的继承人杨白妮、王献法、王献民、王新房诉周春梅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周春梅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已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提起再审裁定及再审开庭传票。本案再审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0)平民再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现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具体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0)平民再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本院(2005)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诉讼费49256 元,由平顶山平武炭业有限公司负担33002元,王乾及杨白妮的诉讼继承人王献法、王献民、王新房、王宏蕾、王瑞媛负担1625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