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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情与法的较量

发布时间:2012-08-03 12:32:25


     网恋的魅力在于网络的虚幻,而网恋的危害也恰恰在于其虚幻。如果天真得认为网络是一片乐土而流连忘返,就会危及正常的现实生活,甚至会让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在网络上披着善良的外衣,做尽坏事的恶人!又有多少少男少女轻信网络上的甜言蜜语,最终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网恋:玫瑰色的陷阱

    “如果时间可以重来,我绝对不会再相信网恋……”提起曾因“网恋”在河南省舞钢市枣林镇某村的惨痛经历,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女青年尚某至今懊悔不已。

    去年冬天,尚某通过QQ,认识了一位自称家在漯河的35岁陈姓男子。由最初的情趣爱好,到家庭琐事,二人越聊越投机,无话不谈……大龄女青年尚某觉得自己有了“恋爱”的感觉。

    去年3月初,尚某在一次聊天中向陈某述说了自己的苦恼:自己已经29岁了,既没有对象,又没有工作。家人天天都为此唠叨她,让她很是心烦。陈某“听″完后,立即表示:漯河、开封、郑州等地都有自家的亲戚当大宫、当大老板,可以为尚某安排工作,并要求尚某过来后和自己一起生活。

    沉醉于“恋爱”梦想中的尚某没有多想。2010年3月5日,带着简单的行李,尚某坐长途车赶赴漯河。刚一下车,尚某就在车站遇见了等候她多时的陈某。一见面,陈某就说:“我在漯河的房子是我前妻的,我妈怕我前妻来闹,不让我回去。咱先去舞阳县我姑妈家吧?”尚某同意了。二人打的前往舞阳县。刚走到半路,陈某又称天黑路不好走,带着尚某去了舞钢市枣林镇某村。

    到了地方,尚某这才发现上当了:破烂的几间砖瓦房、陈旧的家具和家用电器……这一切,和陈某所描绘的“有钱人家”相差太大了!尤其是当她得知这里竟是陈某的家,而陈某并不是什么“阔少爷”,而只是村里一个游手好闲的无业青年时,她顿时气得浑身发抖,并表示要立即回家。

    而此时,陈某却以天黑路不好走为由,请求尚某留宿一夜,明天再走。“你睡里屋的床上,我睡外屋的沙发。我绝不打扰你。”陈某信誓旦旦地说。天真的尚某相信了陈某的话。可当天夜里,丧心病狂的陈某不顾尚某的反抗,强行闯入里屋……

    从第二天开始,尚某便被陈某非法拘禁,失去了人身自由,多次遭受殴打、虐待、猥亵。陈某还将尚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没收”,将黄金耳钉、转运珠等饰品在舞阳县金店卖掉(后经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602元)。

    2010年5月22日,遭遇两个多月虐待的尚某,趁陈某不备,跑了出来,并向警方报案。随后,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0年10月12日,河南省舞钢市法院对陈某非法拘禁、强奸、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海辱妇女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数罪并罚,一审决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1000元。

                                       网恋:利欲熏心心渐黑

    2010年6月21日,刚满23岁的河南省武陟县女孩王冰(化名),因网恋走上歧途,多次伙同他人实施强迫他人卖淫,依法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7年5月,刚过完20岁生日的王冰在网上认识了家住该市尚店镇某村的董某(已另案判刑)。不久后,董某以带王冰出去挣钱为由,将她和另一个也喜欢董某的杨某带到该市市区某KTV坐台、卖淫。后因杨某的离去,王冰和董某商量着再找俩女孩出去卖淫挣钱。2008年6月3日,王冰伙同董某、张某、吴某(均已判刑)将少女张某某、李某某两人骗至郑州市某旅馆的一房间内,董某、张某、吴某以威胁、恐吓的手段逼迫张某某、李某某去外地卖淫。                            

    2008年6月4日晚,董某、张某、吴某三人一起将张某某和李某某带至舞钢市尚店镇一饭店内强迫其卖淫。期间王冰负责收钱,王某(已判刑)帮助看管两个被害人。2008年6月10日早上,王冰伙同董某、张某又将张某某、李某某带至舞阳县某旅馆内强迫其卖淫。2008年6月12日,张某某、李某某趁三人不备逃走,被告人董某叫上王某与张某等人一起将二人抓回,并对张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后李某某逃走,张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冰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其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笔者寄语:

    以上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读者应当吸取教训,谨防上当受骗。

    这类以“交友”“恋爱”为手段的新型诈骗犯罪,其主要特点有:一、实施诈骗犯罪的既有女性,也有男性。二、犯罪嫌疑人多为无业闲散人员;三、他们通过网络、婚介或酒吧、歌厅等娱乐场寻找猎物“交友”;四、先以各种手法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博得信任后,以各种借口骗取钱财。

    骗子的手段干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他们的目的就是骗钱骗色。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读者:网上“交友”、“恋爱”一定要十分慎重,在不了解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要慎之又慎!尤其涉及借钱借物、相约见面的问题,更要百倍警惕!广大读者只有提高自防能力,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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