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5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明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下午四时许,现年25岁、家住汝州市西郊某村的被告人杨明到本村一砖厂玩时,趁人不备将该砖厂杨州的一辆价值2325元的白色森地电动车盗走。同年7月30日案发,杨明被汝州市公安机关抓捕,赃物追退失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