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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显温情 未开庭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4-04-17 10:09:15



为当事人家属发放先予执行款

    平顶山法院网讯  4月15日上午,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会议室里,刘沛副院长主持举行了一次特殊的先予执行款发放活动,向年过七旬的受害人家属发放了12万元(银行支票)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受害人武某某的案件并没有审理结案,这12万元赔偿款并非其最后必得的,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武某某于2012年12月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半年有余,肇事司机仅仅垫付5000元便难觅影踪,而武某某医疗费高达9万余元,对于这个贫困的农村家庭来说近乎天文数字。无奈下,武某某向卫东区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法院受理后,武某某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依法鉴定,武某某的损害致残程度为三级伤残(注:一级伤残最高、十级伤残最低)。武某某遂于2014年2月20日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及部分残疾赔偿金共计12万元,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卫东区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支付武某某12万元。保险公司收到先予执行裁定后,向卫东区法院缴来全额执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医疗费用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由赔偿义务人先予执行,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经依法审理后发现申请有误或者执行金额超出的,应当将已经错误执行或执行超出部分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现因武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现尚未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武某某提供的部分证据(医疗费票据、保险单等)进行了审查,并责令其提供担保后,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这就是法院尚未审理结案就先予执行的原因和依据。但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这笔执行款是否全部由武某某取得,仍需开庭审理后依法裁判确定。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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