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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两村民获刑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1-03-07 08:57:25


    平顶山法院网讯 非法猎捕野生青蛙、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3月 4 日 ,汝州市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周某、林某 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10月31日晚, 家住汝州市西郊某村的村民 周某、林某正伙同杨某(另案处理)乘坐三轮摩托车来到汝州市寄料镇。在其附近的河里,两被告用电打捕鱼器等手段,猎捕野生青蛙和蟾蜍210只。案发后两被告将涉案的野生青蛙、蟾蜍放生。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林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两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 涉案的野生动物已经放生 ,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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