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该辖区内一小学的学生课间在走廊上玩耍卡片,击中同学的眼睛,导致其角膜受伤。卫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被判决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受伤学生一千余元。
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系同班同学。2014年5月的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时,六年级的朱某在教室外南北走廊上玩耍时抛扔卡片,不小心击中同学郭某的右眼。后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检查诊断,确诊为右眼角膜云翳,因检查花去医药费两千余元。
由于孩子是在学校受伤,郭某的父母认为,学校和朱某都有责任。为此将学校和朱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该院在审理中认为,事故发生时,郭某与朱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学校应该尽到更多的监管义务。而朱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学校和朱某各应承担50%的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判决朱某的监护人和学校各自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65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