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舞钢“黑老大” 一审被判十八年

  发布时间:2011-03-23 11:29:08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舞钢市法院经审理后对刘某等七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案被告人章某获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被告人胡某获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获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高某获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宫某获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获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刘某用于作案的工具和车辆予以没收。

    2007年,刘某作为第一股东成立了一家公司,和舞钢市某公司做废渣生意。刘某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将该公司的白渣业务承包垄断,其团伙成员胡某、章某也都因利益驱使为其管理具体业务和人员。在刘某的授意下,胡某威胁、利诱买通某公司的内部人员,大量窃取该公司的各种废钢,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刘某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为其所用,充当其打手,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此,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组织领导者的结构较稳定的组织体系。2008年以来,刘某等人先后实施了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35763745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