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千里捎书只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就是古人为我们作出的好榜样,邻里之间就应当互谦互谅、团结互助。而现今有一对邻居,却不明此理,竟为一堵墙大打出手、铁锹相向,致一人轻伤 。3月2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现年51岁的杨某系汝州市尚庄乡某村村民, 与邻居张某因宅基共有墙纠纷常年存在矛盾。2010年9月7日上午8时左右 ,因共有墙倒塌,两家再次发生纠纷并引起吵骂、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杨某持铁锨将张某下颌部划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