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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判刑八年,民事诉讼监狱立案

  发布时间:2011-04-14 11:26:43


    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1年4月12日,一女子手持一张欠条,匆匆来到舞钢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欠条上写:“今借丁某现金45000元整,2008年5月29号”。负责接待的法官经询问,得知该女子系具状人于某之亲戚。为何丁某没有来,他的亲戚来了呢?经过和来人及本院刑事庭了解,得知,丁某分别在2007年和2008年两次伙同数人对李某和袁某进行殴打,因后果严重,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徒刑八年。

    在监狱服刑人员的民事权益能得到保护吗?有人认为,他们被判了刑,是人民的罪人,罪大恶极,他们还想给别人要钱,没门,法院对这种人意愿的满足就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况且服刑人员也来不了法院立案庭,一句话就可打发了。可舞钢法院立案庭经过考虑后认为,服刑人员也是公民,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得到保护。现在我国司法理念和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发生着深刻的转变,我们这样做不也体现着法律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吗?

    起诉人不能亲自到庭,其亲戚又不能提交委托手续,案情尚未明朗。为了尽快了解其诉求及案情,该庭庭长宋良波命令两名干警和来访人一同驱车前往距法院70多公里外的河南省豫南监狱,通过刑罚科工作人员协助,立案庭的法官见到了丁某,查明了身份、审核材料、询问案情,考虑到此案同一般的案件不同,当事人不能到法庭出庭,又考虑到当事人不能在监狱缴纳诉讼费用,同时应当事人的请求,在现场当即决定让其在授权委托书和起诉书上签字,并告之委托代理人要在第二天到立案庭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此刻,丁某的脸上露出了些许微笑,在谈话室的羁押栏杆里面看着连椅子都没有的法官,感动地说:“谢谢你们,真是没想到,我们犯人的权益也能受到保护啊。没想到啊,我一定要好好听政府的话,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去。”

    自河南省法院系统开展“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舞钢法院立案庭在便民立案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特殊群体进行上门服务、简便立案等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提升了法院和法官形象,优化了司法形象,培育了司法公信。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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