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饭店冲出来的狗惊叫一声,吓了路人,饭店负责人和路人发生争执,饭店职工竟将路人打伤。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7岁的李某和21岁的张某均是平顶山市区开源路一饭店的职工。去年9月27日晚11时许,市民王某和妻子、妻弟及女儿经过这家饭店门前时,饭店的狗冲出来对着王某的女儿叫,惊吓了王某的女儿。为此,3人与饭店经理发生争执,饭店职工李某、张某等人即对三人殴打。经鉴定,王某伤情为轻伤,王妻及妻弟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3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张某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李某的亲属分别一次性赔偿3被害人损失4万元和4.3万元。3被害人对李某、张某表示谅解,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亲属自愿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