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本是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酒桌上却因劝酒起争执,一人持刀追赶至闹市将另一人砍伤,朋友之情,荡然无存。2011年4月26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9月14日14时许,现年22岁的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延某、孟某、万某等人在汝州市三高附近一饭馆内吃饭,在此期间,王某与万某因劝酒发生争吵,经众人劝解后各自离去。后孟某打电话让王某返回说事。王某返回至三高附近,与万某一言不合,两人大打出手,王某拿出藏匿在身的刀具要砍万某,万某看形势不对转身就逃,王某一路紧追,追赶至市区中大街西段一卖布匹门市内,将万某左手部砍伤。经法医学鉴定,万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万某经济损失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