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替别人签欠条 被法院判决偿还31万

  发布时间:2016-12-26 16:30:08


    本以为只是简单的替别人签了一份欠条,却不想被卷入一场租赁合同纠纷之中。这不,家住叶县的李某悦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但法律是公平的,是靠证据说话的,最终李某悦只能为自己的行为买单。12月22日,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悦支付原告李某宾租赁费315340元。

    2014年10月份,被告李某悦与田某、李某磊是好友,该二人承包了一个农业园项目,在二人的邀请下,被告李某悦担任采购员。同年10月20日,由于项目工地上需要一台挖掘机,被告便与原告李某宾签订了一份《挖掘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一台PC-360挖掘机租赁给被告,由被告在位于叶县某农业园内工地使用,租金每月五万元,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为结算日,结算日内必须付清租赁费,如若未付,按每日千分之三付滞纳金,直至付清为止。租赁期限暂定一年等等,随后原告将挖掘机进入被告工地,由被告租赁使用。2015年11月5日经原、被告核算并确认被告下欠原告租赁费31534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宾均以欠条是代替田某、李某磊签的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为此,特将被告诉至法院。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经核算,被告李某悦欠原告李某宾租赁费共计315340元,有被告李某悦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31534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悦辩称,他是替别人出具的借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其辩称,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35764242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