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依照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某当庭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平顶山地区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6年12月1日14时许,被申请人张某在自家油菜地里干活时,用锄头连续击打一旁干活的妻子朱某头部,致其死亡。案发当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系精神病人,其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以强制医疗,故依法对张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这个案件为鲁山县法院办理的首例的强制医疗案件,在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特别注重与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的沟通,并多次与张某的主治医生进行联系核实情况,并积极走访详细了解相关张某亲属等相关人员,最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为该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