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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财产 也得赡养老人

  发布时间:2011-05-13 17:03:45


平顶山市魏某来信咨询:

    我家共有4个孩子,我是最小的一个,一直跟父母生活在一起。两年前,父母将他俩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我的名下。哥哥姐姐得知此事后,认为父母的偏心伤了他们的心,所以,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也逐渐疏远,从此,父母的生活起居也改由我一人照料。半年前,我失去了工作,半年来一直没找到新的工作,独自赡养父母越来越困难。于是我找到哥哥姐姐,希望他们能搭把手“支援”我一下。不料,哥哥姐姐却一致表示,父母把财产都给了我,就应由我独立赡养父母。

    请问,我哥哥姐姐的说法能成立吗?我可以要求他们负担父母的赡养费吗?

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此,父母把财产都给了一个子女,该子女就要独自赡养老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赡养和接受财产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而且这二者并不以对方为条件。试想,依照“谁接受了财产,就由谁尽赡养义务”的逻辑,只要孩子不接受老人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推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此,你哥哥姐姐的说法是不对的。要求支付赡养费 应由本人提出,你的哥哥姐姐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他们有义务分担你父母的赡养费。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这个申请应由你父母提出,你是没有权利向你哥哥姐姐要的。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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