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1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郏快速通道郏县安良镇神前村跨铁路大桥南段时,将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电动车部分损坏,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面对自己交通肇事带来的后果,后悔不已,表示深深的忏悔和自责。然而,事故后果已经造成,无法挽回。为了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王某某积极筹备赔偿款,并一次性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