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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38号

刘某乙:

你因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以该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等理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做生意的理由,许以高额利息,先后四次以借款之名从被害人处拿走140万元用于赌博及赌场上“放充”。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资金用于赌博违法活动,且在赌输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骗取行为,造成979580元不能归还后即外出不归,被告人骗取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明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对该案申诉的理由及事实依据不足,申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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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