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10时50分许,家住汝州市区、现年44岁的被告人李明驾驶一辆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238线临汝镇村东时,因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与横过公路的对向行驶的沈林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沈林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李丽、贾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沈林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李丽的伤情鉴定属轻伤(偏重),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贾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经汝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明对沈林家属及贾强、李丽作出赔偿,各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及其他责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