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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转让起纠纷 非法拘禁获刑

  发布时间:2017-12-15 15:30:56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因饭店转让引发的非法拘禁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孔某拘役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支付赔偿金60825.1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8日,张某将其在平顶山市水库路经营的饭店以10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孔某。后王某、孔某在经营过程中生意不好,便欲将该饭店退还给张某,张某不同意。同年6月26日中午,王某又与张某在该饭店后院堂屋内商谈退还饭店一事,张某拒绝后欲离开饭店,王某拉着张某对其进行殴打,张某挣脱后向饭店门口跑去,摔倒在门口台阶处,又被王某、孔某二人追上后强行拉回饭店内,王某、孔某再次对张某实施殴打、威胁,胁迫张某在其事先准备好的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张某被迫在协议上签字。16时许,张某欲从该饭店后院二楼平台处翻墙离开时踩破房顶石棉瓦坠落摔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两次住院210天,其作为被害人依照法律规定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0775.67元、误工费17841.37元、护理费3674.44元、营养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440元,共计76031.48元。审理中被告人孔某的亲属提交到法院6万元作为判决执行的保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孔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张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医疗费中的无有效证据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对于九级伤残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孔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家属主动提供判决执行的保证,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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