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04年7月份,家住宝丰县前营乡的闫某与妻子郭某生气后离家外出一直未归,也没有任何消息。郭某带领一双未成年的儿女艰难生活。2011年4月,在家苦等7年的妻子郭某向宝丰县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公告传唤,被告闫某仍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生有儿女,但婚后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离家外出长期不归,不履行作为丈夫、父亲的义务,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郭某起诉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作出了“准许郭某与闫某离婚”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