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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醉汉财物 构成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7-12-18 10:03:18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扒窃醉汉财物的盗窃案。

    2016年10月19日21时许,赵某和一个外号叫“蛮子”的同伙在平顶山市开源路与湛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工商银行门口,趁被害人贾某醉酒坐在台阶上休息时,将被害人贾某口袋里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和钱包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后二人逃走过程中被群众追上,赵某被抓获,其同伙骑自行车逃跑。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牌麦芒4手机价值1566.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贾某损失1866.55元。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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