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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7-12-19 10:11:49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3年7月,河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郑州注册成立,法人代表郭某(在逃)。2013年9月,郭某派杨某在平顶山市设立河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部,后于2014年12月成立平顶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6月,杨某招聘谷某(另案处理)任该分部的业务总监,谷某对公司业务员进行培训后,开始以投资经营中联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优途车城等项目的名义,采取召开答谢会、发送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月息1分至2分的高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经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平顶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9920000元,已归还本金金额3510000元,未兑付本金金额6410000元。其中,杨某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未收回本金金额3730000元,个人借支未归还金额4975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得到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及集资参与人损失的不足部分由该案政府成立的工作组依法处置。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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