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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风吃醋 砍伤“情敌”被判八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6-08 11:36:00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为一女子争风吃醋,将“情敌”砍成重伤。近日陕西籍民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张某系来自陕西白河的务工人员,长期租住在平顶山市龙区东山文明社区。2010年9月30日傍晚,张某在小区附近与一王姓女子谈笑时,被同在小区租住、对王姓女子早有“意思”的河南西峡籍民工田某碰见。张、田二人因争风吃醋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田某携带的菜刀夺下后照田某的头部、双臂等处乱砍。自知不敌的田某慌忙逃跑,张某持刀继续追砍,后被附近群众阻止,感觉事态严重的张某仓皇逃窜。不久,张某被洛阳警方抓获,并移送石龙区公安机关。经鉴定田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遂以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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