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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亡母在起纠纷 争要赔偿实不该

发布时间:2011-06-08 12:26:16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石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子女争要父亲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引起的纠纷。

   2010年6月8日,赵某被石龙区某局车辆撞倒身亡,后经其亲属与石龙区某局协商,达成赔偿协议。2010年6月23日由赵某之子被告赵某某给对方出具收到条一份,收到赵某死亡赔偿款240000元,并于当天存入被告在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开账户。后原告与被告在此赔偿款中支取3500元用于赵某火化所用。  2010年6月24 日被告将存有该赔偿款的存折挂失。五原告认为被告不应挂失,应平均分割该款,随将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主管院长刘院长的主持下,双方基本达成一致,但因诉讼费问题最终不能达成协议。因原告夏某已70多岁,为了维护其合法的权益,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及时的判决,将赵某的死亡赔偿金在照顾夏某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了分割。判决后双方对结果均无异议,现判决已经生效。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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