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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恩怨在执行中和解

  发布时间:2010-10-15 13:45:34


    黄某与寿某原是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于1997年离婚,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共同购买的单位福利房由寿某及儿子居住,黄某与女儿另住。时过十三年后,黄某在2010年要求分割该房屋,但寿某认为离婚时已说好房屋归自己、现对方是无理取闹而不允。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房屋归寿某所有,寿某向黄某支付房屋补偿款3.96万元。因寿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黄某于2010年8月6日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找到寿某后,发现其抵触情绪很大,认为判决不公,表示不愿履行判决;因每月工资只有900多元且要抚养儿子,其亦无能力履行判决。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针对当事人原是夫妻,现黄某经济困难,与黄某一起生活的女儿的学习和生活也都必然受到影响,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情况,执行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做了大量工作,终于促使当事人双方近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寿某想方设法去筹借了3.6万元,当场付给黄某,使案件划上了一个和谐的句号。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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