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胜诉目的,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伪造证据的情况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近日,宝丰县法院依法对在一起诉讼案件中伪造重要证据的当事人王某及宝丰县某通信广场责任人李某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2016年9月27日,王某因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王某伤愈出院后,以杨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宝丰县法院提起一般侵权诉讼。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王某托人找到在宝丰县某通信广场担任店长的李某,请求李某以宝丰县某通信广场的名义出具误工证明。随后,李某利用自己保管宝丰县某通信广场印章的便利,私自在王某伪造的误工证明上加盖了该通信广场的印章,并伪造了王某在该通信广场工作的工资表。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上述伪造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作为其证据提交宝丰县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证据系伪造,为了搞清事情真相,依法对宝丰县某通信广场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询问。李某当即承认了王某从未在该通信广场工作过,其受人所托为王某出具了虚假的误工证明和工资表,并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宝丰县法院认为,王某、李某二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扰乱和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妨害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其能配合法院调查并承认错误,可适当减轻处罚,决定对王某、李某分别罚款3000元。
目前,王某、李某已主动缴纳罚款,并表示通过此次教训,将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