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被执行人闫某某按约将30万元履行款交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双方按约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闫某某承办叶县某公司开发的工程后,于2013年3月与张某某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张某某向其供应钢材,后经双方清算闫某某拖欠张某某货款100多万元未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卫东区法院,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供货合同目的为生产经营,且合同标的数千万元,合同应为商事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的风险与利益均等,合同条款有效。卫东区法院最终判令闫某某偿还张某某钢材款11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因闫某某未逾期未履行义务,张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东区法院将诉讼阶段保全的80余万元强制扣划后,闫某某仍欠张某某30多万元未支付。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向闫某某释法说理,闫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协议约定2018年1月底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30万元,张某某放弃其余部分。1月31日,闫某某如约携带30万元现金来到卫东区法院交给张某某,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