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缓刑的何某,正在鲁山县法院在该县设立的复植补种司法教育基地内,一棵一课将自己花钱购买的栎树、杨树等生态树苗放入事先挖好的坑中,并浇上水。放眼望去,像这样种下的树苗已经快占满了小半块坡地,足有600棵。原来,这是何某正在按照鲁山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复植补种法律义务。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何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县观音寺乡某村南山的栎木进行采伐,经鉴定采伐总棵树达到3648株,采伐总量达81.9立方米。2017年3月底,何某主动到鲁山县森林公安局自首。检察机关在对何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司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何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期间何某也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生态环境复原承诺书,自愿以植树换取法律的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违反森林法滥伐树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主动与公诉机关签订生态环境复原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遂判决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同时,另判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年内种植生态树木1.8万余株(即补种数量为所砍伐棵树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