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驾还会被判刑,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大,但是有些人明知自己的摩托车也是机动车,但是一旦喝高了,胆子就大了起来,开着摩托车横冲直撞好不潇洒!这不,鲁山县人民法院6月8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路某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过程中,追尾撞到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路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鲁山县观音寺乡某村前道路自南向北行驶时,撞住杜某驾驶的小轿车,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时将被告人路某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81mg/100ml,属醉酒。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路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按照此标准,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等俗称的“五类车”中,除了摩托车本身就属于机动车外,改装的电动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一旦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均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罚。无证驾驶已经是非常危险的行为,酒驾更是对自身安全极不负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有危险驾驶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