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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抢劫两次入狱 歌厅滋事再度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20 16:00:00


    平顶山法院网讯 20岁正是人生最美好的时期,一男孩却不知好好珍惜,误入歧途,曾两次因抢劫罪获刑入狱。出狱后他仍不知悔改,在歌厅唱歌时寻衅滋事,无故将歌厅物品砸坏。6月1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2月7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汝州市区西环路某歌厅唱歌、喝酒,酒后杨某无故将108房间内的惠浦牌等离子电视及雷石点歌器砸坏。经价格评估,被毁财物价值共计7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自愿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出生,初中肄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3日,又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前科情况、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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