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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不备夺走金项链 遭人追赶假手枪恐吓

  发布时间:2011-06-22 15:55:18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男子以买金项链为名,趁营业员不备将金项链夺走,逃跑过程中两次用携带的玩具手抢恐吓追赶的人。2011年6月2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与闫某(另案处理)从鲁山县城来到汝州市区,经踩点后,进入望嵩南路某珠宝店内,被告人黄某以买金项链为名,让营业员取出两条金项链。被告人黄某当着营业人员的面,乘营业员不备将两条金项链夺走,营业员王某等人闻讯追撵。在店外追赶过程中,黄某两次用携带的玩具手抢恐吓追赶的人,见逃走无望,黄某将抢夺的两条金项链扔回,一条成功追回,另一条下落不明,后黄某被群众抓获。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共计3696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赔偿店方损失1441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在被追抓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当庭认罪伏法,案发后其亲属能积极筹钱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抢夺金项链后在被追过程中将金项链扔回,没能最终占有这两条金项链,属犯罪未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理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和退赔情况,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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