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保证人民群众行使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帮助法官了解基层等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特别在弥补当前司法资源严重不足、法官紧缺问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石龙区法院在调研中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在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由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向法院申请,但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多为法院定向邀请特定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导致部分热爱陪审事业的公众被拒之在陪审队伍之外。另外,社会一般人员对法院人民陪审制度特别是产生方式相关知识的欠缺,很难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而参加到陪审队伍中来。
二是诉讼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陌生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程序多由法院决定,且多数情况下是法院选定陪审员后才通知当事人,只有极少数当事人会主动申请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理程序中。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在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作用发挥,他们多会看法官脸色行事,导致参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的发生,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其下次参审和被“重用”的几率。
四是因法院在选任陪审员时多在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中物色,这就导致人民陪审员若要参与案件审理就会两头兼顾,很难保证其集中精力了解案情和合议案件。
五是法院经费的短缺导致很难把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六是多数人民陪审员只具备简单的法律基础知识,单靠基层法院自己组织的简单培训,很难保证其知识能力适应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需要。
为此,石龙区法院院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知识的法制宣传力度,在立案大庭和审判庭等场所悬挂该制度相关知识标牌,引导诉讼当事人从真正意义上了解、选择、适用人民陪审制度。二是公布人民陪审员相关情况,让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参审的人民陪审员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决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都能得以实现。三是改变庭审合议中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的顺序,让人民陪审员先发表合议意见,防止人民陪审员盲目跟风、随波逐流现象的发生。同时逐步将人民陪审员能否积极主动参审、评议等履职情况纳入考核之中,作为对其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四是将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保障经费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对该单位的绩效考评中,督促相关法院及时、全面落实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补助,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五是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列入法官年度培训计划当中,由省、市法院统一组织对其进行系统的知识培训,防止走过场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