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异地管辖工作,有效杜绝地方保护,克服人情干扰,按照省法院统一要求,结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相关规定及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异地管辖工作明确如下:
一、执行案件异地管辖,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各基层法院采取对口或推磨方式管辖,或通过中院指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其他基层法院执行。
二、下列执行案件必须实行异地管辖:
(一)行政诉讼案件;
(二)涉及党政机关案件;
(三)被执行人是在本辖区有一定影响的名人名企的案件;
(四)其他适合异地管辖的案件。
三、无法定理由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案件,一律由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执行。
四、下列执行案件不适用异地管辖:
(一)宅基地纠纷案件;
(二)离婚、继承、赡养、抚养纠纷案件;
(三)征地拆迁纠纷案件;
(四)小额诉讼案件(3万元以下);
(五)刑事附带民事和财产刑案件;
(六)其他不适合异地管辖的案件,要充分征求申请人意见。
五、各法院需将执行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张贴在立案大厅显著位置,并制作宣传页供当事人阅读。当事人申请立案时,立案人员要将异地管辖规定向当事人充分释明。
六、对在受理异地执行案件时互相推诿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立案的,经中院查证属实后,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七、2016年底之前,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异地管辖率要达到40%以上。
八、本意见除适用新收执行案件外,还适用于所有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执行积案。
九、本意见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