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伙同他人盗伐林木13棵,不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2011年7月6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伐林木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和闫某、李献某(二人已判刑)、李铡某(另案处理)预谋盗伐他人林木。2007年10月22日夜,四人乘坐李铡某驾驶的四轮车带着伐树工具到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西湾某村村西北水库坝附近,盗伐11棵杨树和2棵椿树。次日早上四人将所盗林木卖给临汝镇某村张某的木材收购点。经现场勘验,被盗伐林木共13棵,材积为3.5207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