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冒充公安人员随意殴打他人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7个月,王某、樊某、关某、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0年12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毛某、王某、樊某、关某、王某某五人酒后分骑两辆摩托车,途经石龙区梁洼矿桥头迎春酒家隔壁的牌场时,毛某认为该牌场打牌人员可能知道前几天其摩托车丢失的情况,遂提出去该牌场询问,遂与另四名被告人一同进入该牌场。毛某自称公安人员与另四名被告人分别用拳脚,使用电警棒、橡皮棒殴打牌场人员王某、谢某、谷某、刁谋等八人。因王某自称系公安人员,又身着保安制服,八名被害人均未敢反抗,被殴打盘问达一个半小时之久,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五被告人离开后,牌场老板沙某感觉疑点重重,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五名被告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酒后冒充公安人员,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现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五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