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牛某,2009年2月因抢夺罪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刚走出狱门5日,又操旧业,被叶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8月14日,刚释放第5日的牛某,又起犯意,当日下午20时许,牛某尾随叶县昆阳镇居民程某步行到叶县北水闸东“百度”KTV南边东一居民家属楼院门口时,趁程某没有防备,将程某肩上所挎的包抢走,程某被抢夺后即追赶牛某,并大声呼喊,后叶县巡防大队执勤队员将其抓获。经查证被抢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3000元,手机和挎包经评估价值655.2元。
叶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并且,牛某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