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7月13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明有期徒刑七个月。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1日18时许,现年22岁、家住汝州市区的被告人闫明伙同他人酒后到本市某中学教学楼内,无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该校学生宁某、张某、魏某三人腿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宁某、张某、魏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明酒后伙同他人进入校园,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闫明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