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酒后寻衅滋事 刀扎学生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14 15:38:31


    平顶山法院网讯 7月13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明有期徒刑七个月。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1日18时许,现年22岁、家住汝州市区的被告人闫明伙同他人酒后到本市某中学教学楼内,无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该校学生宁某、张某、魏某三人腿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宁某、张某、魏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明酒后伙同他人进入校园,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闫明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183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