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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炸弹”来诈骗 终案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7-15 15:33:56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诈骗案,因诈骗他人钱财的被告人韩亚、王天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7月13时7时许,襄城县范湖乡农民韩亚伙同王天等四人在平顶山市中兴路南段火车站附近采取“丢炸弹”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郭某现金15000余元及电脑主机一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亚、王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的家属,在法庭的主持下,积极退赃,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并积极认缴了部分罚金。另外,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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