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吊运楼板被撞伤 雇主、房主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15 15:36:00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民工在农村建房施工时,被吊运楼板碰倒后从3米多高的墙头摔下受伤,因赔偿纠纷,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法院判决雇主、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4月20日,湛河区小营村的赵某与鲁山县肖营村的包工头杨某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由杨某找人为赵某建三间二层楼房。合同签订后,赵某将建房钱付给了杨某,杨某组织本村的杨中喜等人为赵某建房。去年5月26日,在吊运楼板时,杨中喜被吊运的楼板从3米多高的墙上撞到地下,造成双足受伤。杨中喜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足跟骨粉碎骨折。杨中喜住院75天。包工头杨某为其交纳医疗费14100元。经鉴定,杨中喜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吊运楼板的吊车由赵某提供。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雇人为赵某建房,雇工在建房过程中受伤致残,作为雇佣方杨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赵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将该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未能提供保障安全的施工条件;且吊运楼板的吊车又是赵某所提供,在吊运楼板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因此杨某和赵某对雇工的损害结果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杨某和赵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2492元。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1828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