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7月1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开设赌场案,因开设赌场渔利的被告人王留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0月21日至26日,被告人王留与谢国、范东、王德(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由谢国提供场地和桌子,王德找来望风的人,范东和王留找来参赌人员,在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一民房内开设赌场,组织10余人参赌,谢国、王德、范东各从中渔利四千多元,王留从中渔利19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留民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其亲属已代其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留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