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7月22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件,被告人罗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罗某伙同马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叶县城区寻找作案对象。随后他们瞄上了骑电动车的王某,便尾随至叶廉路上某偏僻处时,趁王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并驾车逃逸,后经家人规劝,被告人罗某投案自首。经鉴定金项链价值1087.9元。
归案后,被告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罗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