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7月2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原告李光与被告常红离婚。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汝州市郊、现年的原告29岁的李光和现年26岁的被告常红于2006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2008年2月双方生气后,被告常红外出,双方分居至今。
汝州市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不能互谅互让,常为家务琐事生气。2008年2月双方生气后,被告外出,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