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在银行汇款是,一不小心,把卡号输错,5000元钱汇到了别人的卡上,面对天上掉下的馅饼,持卡人拒不返还。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案,依法判决被告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洋人民币5000元整。
2010年2月9日,在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县务工的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农民李洋到桂林市临桂县榕山路邮政储蓄所,欲将自己卡上的5000元钱转入母亲闫某的卡上时,因操作失误,把卡号输错一位,结果5000元钱转入到了党某的卡上。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李洋在将钱款转入其母闫某名下账户时,因操作失误,将钱款转入被告党某名下的账户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被告党某因此取得不当利益,对此,被告党某应承担向原告李世洋返还相应款项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