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前罪后罪一起算,以被告人陈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2007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0年6月20日晚20时许,在平顶山市新汽车站运输公司建筑工地,民工陈旭因琐事与工友李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陈旭将李某打伤,后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陈旭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07年9月4日被释放。被害人李某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陈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旭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旭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予以并罚。
根据被告人陈旭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