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答应帮人安排工作,并收取活动经费和招工费用,可迟迟事情办不成,请托人为追要费用,诉至法院。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原告谢某与被告姜某系熟人关系。被告姜某于2010年4月至9月分六次收到原告谢某现金570000元,承诺给宋某、张某等人在平高集团和司法局安排工作,并向原告出具有收条或借条。但此后被告姜某均未能兑现安排工作。经原告谢某多次催要,被告姜某于2010年12月28日、2011年元月1日、5日分3次共计返还原告谢某130000元。2011年3月4日,原告谢某与被告姜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剩余440000元,承诺于2011年3月7日前归还100000元,剩余340000元,于2011年3月15日前连本带息还清。利息按月息2.5‰从201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姜某按约于2011年3月7日前归还原告谢某100000元,剩余340000元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姜某收到原告谢某款项后未能按约定安排工作,又未退款,后与原告谢某达成还款协议后,仍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尚欠340000元及未还,对此纠纷的产生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某欠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22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