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8月3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董京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家住汝州市郊某村、现年40岁的被告人董京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从中介绍将杨龙被盗的一辆价值7201元的蓝色建设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董兴(已判刑),董京从中获得介绍费30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董京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董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