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因端酒引发发的寻衅滋事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明有期徒刑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010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李亚、陈明与崔俊(在逃)等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邢铺水席楼饭店就餐饮酒。同时,被害人王某与其朋友刘某等人在该饭店另一房间就餐饮酒。因之前相识,崔俊与李亚遂到王某房间劝酒。因劝酒,崔俊与刘某发生矛盾。酒后,崔俊、李亚、陈明等人在该饭店门口殴打刘某,王某上前劝解并让刘某趁机离开。因不满王某的劝阻,崔俊、李亚、陈明又开始殴打王某,致王某头面部受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足第V跖骨基底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为轻伤。王某次日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675元。后又于2010年2月7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至当月12日出院,又支付住院费用3942.07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明亲属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损失35000元,得到王某的谅解,撤回对陈明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院对陈明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亚、陈明无故寻衅,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明的亲属主动赔偿王某全部损失,得到王某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亚、陈明行为给王某造成身体伤害的同时,也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王某的物质损失共计8472.13元。基于陈明亲属的赔偿行为,王某所受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故王某现要求共同致害人李亚赔偿损失系重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亚、陈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